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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524民初141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0年6月,被告租赁原告合阳县黑池镇老街两间两层房屋经营电焊修理,租期到2015年6月19日,到期后双方续租一年。2016年7月1日原、被告约定由被告免费使用至2017年7月1日,到期后被告未腾出房屋。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出房屋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郑某在2017年9月20日以前腾出所占原告王某合阳县黑池镇老街两间两层房屋;二、被告郑某未按照前条约定的期限腾出房屋,则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000元;三、原告王某放弃要求被告郑某承担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雷海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