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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凤英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英,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271号原告:周凤英,女,生于1971年3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刚,男,生于1980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李云华。第三人: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表人:李毓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英诉被告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四川省犍为乐华建筑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凤英负担。审 判 员 黄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程 冲书 记 员 孙酉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