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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后胜春与杨雄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后胜春,杨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后胜春,男,藏族,1959年11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农民。被执行人:杨雄龙,男,藏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卓尼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后胜春与杨雄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后胜春于2017年3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8日决定立案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雄龙送达了法律文书,2017年3月30日被执行人杨雄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玉 龙审 判 员 何 国 荣助理审判员 王 建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索南扎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