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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夏梅、王举东与被告杨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梅,王举东,杨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721号原告:夏梅,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王举东,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杨帝云,男,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夏梅、王举东与被告杨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夏梅、王举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梅、王举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梅、王举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夏梅、王举东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邓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