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恢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赵志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赵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恢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汉族,1943年9月27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赵志蓉,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桂芝于2017年3月28日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并支付给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兴古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