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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5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史春燕与田大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春燕,田大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700号原告:史春燕,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富源县。被告:田大朋,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富源县。原告史春燕与被告田大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史春燕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春燕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春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史春燕承担。审判员 周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