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徐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徐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三路渤海七路金财国际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600200023993。法定代表人:黄金龙,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清旺、张良,山东众成清泰(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霞,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上诉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与被上诉人徐霞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滨州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诗君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