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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胜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胜强,男,汉族,1957年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再审申请人王胜强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粤71行终9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胜强申请再审称:被诉《通知书》与(2004)公交管115号规范性文件具备可诉、成诉完整要素,不予立案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不进入实体审理定性为重复起诉是虚假认定。申请请求:1、在保障诉权的前提下进入再审程序;2、尊重一、二审的诉讼请求,保护当事人的合理、合法诉权;3、对具有完整审查性的行政行为《通知书》进入实体审理或发回重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根据申请人王胜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王胜强曾于2015年7月7日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其下发车辆类型变更业务通知书一事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裁定驳回其起诉,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王胜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主张确认被诉《通知书》违法,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对王胜强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申请人王胜强申请再审主张,被诉《通知书》具有可诉性,不予立案剥夺其诉权等,请求进入再审程序,支持其一、二审诉讼请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或发回重审,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王胜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胜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审 判 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莎书 记 员 许选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