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艳与张金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张金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肖艳,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金昕,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艳与被执行人张金昕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艳定金款3.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6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431.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谷世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