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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艳与张金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张金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肖艳,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张金昕,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艳与被执行人张金昕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金昕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肖艳定金款3.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6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431.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谷世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