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贵朝与张宏彬、张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贵朝,张宏彬,张振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朝,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彬,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虎,男,汉族,1960年7月14日出生。上诉人李贵朝因与被上诉人张宏彬、张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贵朝上诉称,本案为欠款纠纷,应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宏彬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该驳回。张振虎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宏彬与李贵朝、张振虎之间的苹果买卖合同已经结算,李贵朝书写苹果款欠条一张,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洛川县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