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伍某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63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伍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9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伍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曹某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曹某多次结伙盗窃他人电动车电池,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伍某、曹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安乐工业园内,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的电池盗走。 2.2017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曹某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路180号楼下,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此外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池盗走。 3.2017年4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伍某、曹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曹某(另案处理)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新村一区23栋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电池盗走。随后,该三人又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富源工业区C26栋楼下,将被害人符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男士电动车的电池盗走。 2017年4月29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西乡街道下围园新村3-1栋101房抓获被告人伍某、曹某与曹武,并当场缴获红色电动车二辆、红色电动车电池一块。 本院意见 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伍某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伍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动车2辆、电池1个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