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端与宋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宋小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728号原告:陈端,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宋小敏,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陈端与被告宋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