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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端与宋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宋小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728号原告:陈端,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宋小敏,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原告陈端与被告宋小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柳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文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