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701号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辅仁路6号3栋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402658。法定代表人:鲜佳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贵群,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游玲,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诺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生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谭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