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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洪利与唐孔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305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利,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唐孔鹏,男,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梨树区。赵洪利与唐孔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44865元,其中,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900元,执行费500元,迟延履行利息2665元,。本院已于2017年8月7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洪利。至此,申请执行人赵洪利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黑03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