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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良鹤与范后元、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鹤,范后元,陈新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初1303号原告:陈良鹤,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林,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添,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后元,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新梅,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陈良鹤与被告范后元、陈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良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后元、陈新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良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后元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新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7日,被告范后元因生意周转需要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范后元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范后元仍置之不理。被告范后元与被告陈新梅系夫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陈新梅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范后元、陈新梅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范后元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经庭审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告的法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范后元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7日,被告范后元因生意缺乏周转资金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范后元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范后元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原告任何借款,原告请求被告范后元偿还借款2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范后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范后元与被告陈新梅系夫妻关系,仅提供一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民事判决书为证,该判决书的被告姓名虽同为范后元、陈新梅,但缺乏诸如公民身份号码等唯一性的身份信息,本院无法认定本案两被告即是该案两被告。因此,原告据此证明被告范后元与被告陈新梅系夫妻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后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良鹤借款23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良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3元,由被告范后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俊宇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人民陪审员  杨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新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