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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安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与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安机床工具有限公司,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91号原告:天津市东安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冶金路泾水园11-5-101号。法定代表人:索玉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航道局管线队。法定代表人:刘长云。原告天津市东安机床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安机床工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元,由原告天津市东安机床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