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富忠与任金牛、任春生、任金元、任俊元、任明亮、任爱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富忠,任金牛,任春生,任金元,任俊元,任明亮,任爱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616号原告:任富忠,男,1964年10月14日生。被告:任金牛,男。被告:任春生,男。被告:任金元,男。被告:任俊元,男。被告:任明亮,男。被告:任爱元,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富忠与被告任金牛、任春生、任金元、任俊元、任明亮、任爱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任富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富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富忠负担。审判员 张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婷(校对人: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