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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富忠与任金牛、任春生、任金元、任俊元、任明亮、任爱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富忠,任金牛,任春生,任金元,任俊元,任明亮,任爱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616号原告:任富忠,男,1964年10月14日生。被告:任金牛,男。被告:任春生,男。被告:任金元,男。被告:任俊元,男。被告:任明亮,男。被告:任爱元,男。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富忠与被告任金牛、任春生、任金元、任俊元、任明亮、任爱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任富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富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富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富忠负担。审判员  张增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婷(校对人:张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