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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步某某诉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3680号原告:步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某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步某某撤回对被告岳某某起诉。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