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民终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群玲、杨遵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群玲,杨遵锋,张宏山,杨志旭,刘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21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群玲,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振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遵锋,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党恩,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张宏山,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占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杨志旭,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一审被告刘长山,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上诉人杨群玲因与被上诉人杨遵锋、一审被告张宏山、杨志旭、刘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5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群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沛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