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宝山、刘安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山,刘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59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山,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刘安山,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山与被执行人刘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011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为101100元,且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