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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石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石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石梅霞,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石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31日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25000元,被执行人每月给付5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金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