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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林贤珍、陈正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贤珍,陈正明,陈国兵,曹兴荣,陈德正,陈根富,林理根,陈奇华,陈加顺,陈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911号申请执行人林贤珍,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正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国兵,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曹兴荣,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德正,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根富,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理根,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奇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加顺,男,1946年3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金财,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民终64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贤珍与被执行人陈正明、陈国兵、曹兴荣、陈德正、陈根富、林理根、陈奇华、陈加顺、陈金财(2017)浙1081执4911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陈正明、陈国兵、曹兴荣、陈德正、陈根富、林理根、陈奇华、陈加顺、陈金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正明、陈国兵、曹兴荣、陈德正、陈根富、林理根、陈奇华、陈加顺、陈金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正明、陈国兵、曹兴荣、陈德正、陈根富、林理根、陈奇华、陈加顺、陈金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正在温岭市桑德拉鞋业有限公司处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正在温岭市桑德拉鞋业有限公司处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5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