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66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董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彩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立有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逾期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董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18%计算。二、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3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782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云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