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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邵某1与邵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244号原告:邵某1。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邵某2,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户籍地镇江市。原告邵某1与被告邵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邵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己免缴。审判员  雍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