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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伟娜与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娜,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593号原告:董伟娜,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世纪街与汤公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原告董伟娜与被告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伟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