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7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伟娜与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娜,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593号原告:董伟娜,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袍江世纪街与汤公路西南角。法定代表人:王海明。原告董伟娜与被告绍兴万腾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伟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伟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