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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高铁恩申请执行李红印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铁恩,李红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263-3号申请执行人高铁恩,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印,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万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高铁恩申请执行李红印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红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50437174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303.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苗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