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同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同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41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江咀塘子坑工业区左边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36169570U。法定代表人:陈光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珍,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同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港口大道48号B18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2000000759467。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同创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38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三合隆化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伍颖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