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健与柳建炳、宋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健,柳建炳,宋宏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248号原告:薛健,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建炳,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宋宏香,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薛健与被告柳建炳、宋宏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建炳、宋宏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8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4日,柳建炳因缺乏资金,将闽B×××××号雪弗兰牌轿车的质押权转让给薛健,向薛健借款58000元,双方签订一份车辆转押协议,薛健出具收条一份。2016年5月间该车被上汽通用金融责任有限公司滞留,经查询得知,该闽B×××××号轿车的所有人为黄金山,该车购买于2013年1月9日并于当天抵押(有登记)给上汽通用金融责任有限公司,该车现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查封,故柳建炳应返还借款,宋宏香系柳建炳妻子,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柳建炳、宋宏香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柳建炳与宋宏香系夫妻关系。柳建炳因缺乏资金,于2015年1月24日向薛健借款5万元,并将闽B×××××号雪弗兰牌轿车(所有人为黄金山)的质押权转让给薛健,双方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一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薛健出具收条一份。之后,二被告没有偿还,遂成讼。上述事实,有薛健的陈述、薛健提供的车辆转押协议及收条、本院调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且二被告也未提出答辩反驳,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柳建炳向薛健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柳建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薛健可以催告柳建炳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债务发生于柳建炳与宋宏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宋宏香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薛健主张二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故薛健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柳建炳、宋宏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柳建炳、宋宏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薛建借款5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5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1970元,由柳建炳、宋宏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乘涛人民陪审员 方文桂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林利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