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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彩霞与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霞,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彩霞,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聚集区二油厂路本院在执行李彩霞申请执行开封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彩霞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卫国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宗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