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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XX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韩宝文、董自召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0602执2120号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5)芝只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XX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将被执行人韩宝文、董自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韩宝文、董自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宝文、董自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