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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6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管献礼、:管苗苗等与:上海仓柘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献礼,管苗苗,管倩倩,上海仓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6076号原告:管献礼。原告:管苗苗。原告:管倩倩。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仓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云法。原告管献礼、管苗苗、管倩倩诉被告上海仓柘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献礼、管苗苗、管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3元,由原告管献礼、管苗苗、管倩倩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审 判 员  苏 姝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蒋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