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8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潘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8961号被执行人潘亚平,女,1990年7月15日(农历)出生(登记出生日期1997年7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甘肃省甘谷县。关于被执行人潘亚平盗窃罪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83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人潘亚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亚平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一百三十四元二角。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亚平查无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亚平查无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刑初721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