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与薛卓义、黄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薛卓义,黄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234号原告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法定代表人王正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薛卓义,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黄文斌,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原告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卓义、黄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启东市大洋石油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