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发展、陈良、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郑发展,陈良,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彭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勇,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发展,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东铺乡北杨店村黄乡西组。身份证号413028197306043917。被执行人陈良,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东铺乡北马店村陈湾组。身份证号413028197210183931。被执行人魏刚,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东铺乡吴老湾村围孜组,身份证号413028197401263918。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发展、陈良、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山县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1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成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