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齐云飞申请王海洲诉前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云飞,王海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54号申请人齐云飞,男。被申请人王海洲,男。申请人齐云飞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洲名下位于龙江县龙江镇新城明珠一期7号楼2单元701室楼房予以查封,申请人齐云飞以大地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海洲名下位于龙江县龙江镇新城明珠一期7号楼2单元701室楼房,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案件申请费664元暂由申请人齐云飞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永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