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程训生、方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训生,方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59号申请执行人程训生,男,汉族,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方贵生,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程训生与被执行人方贵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0.43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方贵生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8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世福审 判 员 刘忠发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