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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陶丰花与张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丰花,张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1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陶丰花,女,出生于1964年9月17日,汉族,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张猛,男,出生于1962年8月19日,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丰花与被执行人张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丰花与被执行人张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猛支付申请执行人陶丰花人民币5000元,剩余款项到10月底一次付清,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7102执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建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