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显增与董永攀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显增,董永攀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645号原告赵显增,男,汉族,1954年2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上蔡县董永攀五金工具门市。经营者董永攀。被告董永攀,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洙湖镇小董村大董庄**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2********。原告赵显增与被告上蔡县董永攀五金工具门市、董永攀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赵显增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显增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显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赵显增承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