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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磐石市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永清、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安永清,赵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2386号原告:磐石市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桂芸,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时珍,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永清,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文杰,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磐石市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与被告安永清、赵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诚信公司、被告安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文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永清、赵文杰给付赊欠化肥款及利息65,04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安永清、赵文杰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5日,安永庆在诚信公司处赊购化肥欠款合计53865.00元。安永清为诚信公司出具欠据一份,预定欠款利息为月利1.5分。后安永清、赵文杰一直未清偿欠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计算至2017年6月,累计为11,176.00元,本息合计65,041.00元。安永清承认诚信公司主张的事实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文杰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永清承认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安永清、赵文杰系夫妻关系,安永清在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向诚信公司赊购化肥并出具借据,其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对其共同债务均具有偿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永清、赵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磐石市诚信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化肥款53865.00元,利息11,176.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5,0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00元,由被告安永清、赵文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