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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财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36号申请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风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代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郑建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娜仁才慈格,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范堪华,男,汉族,1956年2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宁市。申请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堪华银行存款4566663.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青海恒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额度为4566663.72元的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堪华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债权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宝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堪华银行存款4566663.72元或查封、冻结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西宁天马山物贸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党艳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