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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5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扬州昊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扬州昊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5178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宇,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昊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毓贤街H区24幢102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旺。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昊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闻 汉 东审判员 陈依卓宁审判员 温 同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