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37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陈由茂与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由茂,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厦门三源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3736号之二原告:陈由茂,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浩,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88470539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景盛路27号。法定代表人:魏新全,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厦门三源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81290973F,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宋坂三里80号203。法定代表人:陈梅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由茂诉被告无锡凯信染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第三人厦门三源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由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由茂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由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370元,合计10020元,由陈由茂负担。审 判 长 蒋瀚鹏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宋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