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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连光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连光旭,连争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地址: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40号,法定代表人:李珺。被执行人:连光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连争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河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连光旭、连争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交接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