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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5民初918号原告:王某1,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王某2,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安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少聪,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安平县,系王某2妹妹。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3,××××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4,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告与被告因脾气、性格不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两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经法院做调解工作,原告先后两次撤诉。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过考虑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儿王某3随被告王某2生活,婚生儿子王某4随原告王某1生活,双方各自自行抚养。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王某1给付被告王某2共同财产分割款8万元。(已当庭履行清)四、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