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朱云波、周茂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云波,周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朱云波,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执行人周茂兴,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朱云波与被执行人周茂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云波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茂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618557.5元【本金350000元、利息259000元(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3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2017年7月23日止)案件受理费4407.5元、执行费515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