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765刘嗣军与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嗣军,郭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765号原告:刘嗣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猛。被告:郭涛。原告刘嗣军与被告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嗣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嗣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嗣军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权雪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