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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3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765刘嗣军与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嗣军,郭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3765号原告:刘嗣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猛。被告:郭涛。原告刘嗣军与被告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嗣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嗣军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刘嗣军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权雪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