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1、赵某2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特10号 申请人郑某,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赵某1,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申请人赵某2,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上述二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蹇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赵某1、赵某2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红发 打印责任人:张红发校对责任人:吴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