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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赵某1、赵某2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特10号 申请人郑某,陕西省乾县人,住陕西省乾县。 被申请人赵某1,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申请人赵某2,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上述二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蹇某,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某与被申请人赵某1、赵某2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因申请人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红发 打印责任人:张红发校对责任人:吴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