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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郑银清与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清,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731号原告:郑银清,男,193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重庆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芳,重庆市北碚区东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胜利村马家湾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0064740D。法定代表人:杨英桂,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该公司股东,系杨英桂丈夫。原告郑银清与被告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银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银清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银清撤回对重庆林茂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银清负担(已免交)。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