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经济开发区惠安路2号。被执行人: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汤阴县古贤乡古贤村。本院在执行济宁丰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投资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2017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汤阴县薛氏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