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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元培、扈国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培,扈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赵元培,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扈国庆,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供电公司职工,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赵元培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2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扈国庆返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元培与被执行人扈国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2民初2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建桥 来自: